咸宁出台防洪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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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 (记者汪洋、通讯员纪甜一、敖琼)6月1日,咸宁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和解读近期施行的《咸宁市防洪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在全省率先提出“头顶塘堰”等小型水利工程要落实防洪责任,填补监管空白,确保防洪工作无盲区、无死角。

咸宁地处长江中游南岸,是我省三大暴雨中心之一,降水时空分布不均,洪涝灾害频发多发,既有江河湖泊防汛,又有水库防汛,还要防御山洪地质灾害和城市内涝等,防洪任务十分繁重。

该暂行办法共10章41条,遵循“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原则,具有“从灾后救助向灾前预防转变”“分类处置各种洪水灾害”“建立以气象预报为先导的防洪预警机制”“落实塘堰等小型水利工程责任主体”等特点,解决“谁来防、防什么、怎么防”等问题。

针对“头顶塘堰”,该暂行办法明确由县乡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主体。根据规定,水利和湖泊部门加强对水库安全的监督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小型水库安全主管部门职责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各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应当对所管辖存在病险的水库进行应急除险加固,落实水库安全度汛责任和方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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